裁判要點
在履行補償安置義務過程中,征收補償機關采用由房地產公司與被征收人直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征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關補償安置協議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其仍應采取補償決定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補償。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628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所地: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清原鎮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吳振宇,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芳,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杰,該縣司法局工作人員。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清原鎮渾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關發國,該中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碩,該中心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斌,遼寧洪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廣華,女,滿族,住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
再審申請人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清原縣政府)、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以下簡稱清原縣征收中心)因與李廣華行政協議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行終165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鳳云、審判員張艷、審判員楊迪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清原縣政府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其依法就案涉土地進行征地,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方案,發布公告,對清原縣征收中心提請的方案及時審批,在征地過程中依法履行了自身職責,不應成為本案適格被告,亦不應承擔只有存在違法行政行為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駁回李廣華的訴訟請求。
清原縣征收中心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其在對李廣華進行產權置換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導致李廣華無法取得置換房屋的原因是梅河口市長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源房地產公司)提供了錯誤的房源表,且李廣華不同意置換符合條件的其他房屋,原審法院應追加長源房地產公司為被告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賠償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駁回李廣華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因此,清原縣政府和清原縣征收中心是法定的征收補償義務主體,應當確保李廣華依據《條例》第二十五條享有的補償安置權利能夠得到實現。清原縣政府和清原縣征收中心在履行補償安置義務過程中,采用由長源房地產公司與被征收人直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方式代替征收主體履行補償安置義務,可以予以支持。但在相關補償安置協議履行不能的情況下,其仍應采取補償決定方式對被征收人進行公平補償。二審法院鑒于清原縣政府和清原縣征收中心未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根據李廣華的訴訟請求,依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補償內容,作出相應的賠償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清原縣政府、清原縣征收中心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梁鳳云
審判員 張 艷
審判員 楊 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 丹